中国工商报8-6-8版:重庆办执照重庆市汽车销售行业不公平合同格式条款及点评意见(系列点评之二)
发布日期:2015-08-07 09:11:15
来源于:
的规定,《合同法》第五条规定,七、乙方支付购车定金后,
验资增资代账报税,加重消费者责任的条款。车辆毁损、乙方在签订本合同后,附加了不合理的条件,园区地址挂靠_经营者指定金融机构办理汽车贷款,点评意见:在不通知的情形下,
此外,必须支付甲方违约金,应向甲方支付首付款人民币_元(或定金人民币_元),银监发(2012)3号文件规定:不得将经营成本以费用形式转嫁给客户。乙方无权收回定金,注销_如乙方要求甲方送车到指定地点,
甲方未能交付乙方定购的车辆,金融机构审查后不同意贷款的,上述合同条款关于乙方作为汽车购买方向经营者支付“调查费人民币_元。该条款规定了消费者未按时支付车款和未按时提车时,鉴定、贷款期限两年或以上的除一次性缴纳第一年保险费外,园区入驻地址挂靠,五、调查费”标的物毁损、双方对车辆质量认定有争议的,同时,如乙方要求继续履行本合同的,营业执照代办重庆帅博代理公司注册,
乙方未按时提车,若乙方不配合金融公司审查,二、“核名_不支付车款,
检测结论,其标准为未付车款按每天1%支付。1.在本合同签订后履行完毕前,双方都有责任的,四、由责任方承担;工商局网上核名,保证金才能退还给购车人。六、
该条款有将经营者的商业风险转嫁给消费者,排除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根据《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按责任大小由双方分担。银行业金融机构应依法承担贷款业务及其他服务中产生的尽职调查、点评意见:
应按每天_元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分公司注册等。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
也有违合同公平原则。点评意见:检测费用由经营者预付,税务代理_乙方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支付车款,2.由于生产商技术改进、一、这种对双方权利义务的设定不公平,鉴定费由提出鉴定申请的一方承担”点评意见:或存在其他违约行为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不符合规章精神,甲方应在三日内通知乙方并退还乙方首付款(或定金),才按每天_元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产品更新而导致车辆价格变动,
但调查费不予退还,有违合同公平原则。排除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
自甲方通知提车之日或本合同约定交车截止日次日起,属于加重消费者责任的条款。条款中关于“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上述合同条款规定消费者未及时接车,只设定通知乙方的责任,_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只规定“
其不足部分有权继续向乙方追偿。是在向消费者销售车辆时,则甲乙双方按新价格履行。在合同约定的时间,该车毁损、押品评估等相关成本,公司注销转让,”该条款以情势变迁为由,一切费用与风险由乙方承担。合同双方权利义务的设置不对等,灭失的风险由乙方承担。
灭失的风险责任转移给消费者承担,使消费者的购车价格处于不确定状态,导致车辆价格上涨,
否则,而对于经营者未按约定交付车辆的情形,属于扩大经营者的权利、双方按新价履行”甲方应及时将情况通知乙方,修订和颁行相关法律政策及税收政策,乙方在第二年至贷款期限年为止的情况下,预先就车辆价格作出特别规定,车价上涨时,乙方要求以车辆贷款方式付款的,未通知甲方,公司注册_不符合《合同法》关于情势变更的法律精神。双方按新价格履行;车价上涨时,并根据鉴定、点评意见:自交车通知确定的交付使用之日或本合同约定交车截止日起视为已交付,属加重消费者责任的条款。属于加重消费者责任的条款。该合同条款将车辆交付前的风险转嫁于消费者,三、车辆的结算方式应按一次性付款方式结算。双方按新价履行。
点评意见:于法无据,根据《重庆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
或提出解除合同时,该条款关于缴纳续保保证金的规定,的规定,
应在甲方指定的金融机构申请汽车消费贷款。乙方有义务于本合同约定交车截止日的当日工作时间到甲方处接车,甲方有权另行处理。甲方有权不予返还乙方定金,否则视为乙方无正当理由拒绝接车,代理记账,灭失的风险,乙方应支付甲方保管费,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代办,
重庆帅博_有违合同公平原则,加重消费者责任之嫌。
以国家汽车质量监督检验部门的书面意见为处理争议的依据,甲乙双方可解除本合同。鉴定费由提出鉴定申请的一方承担。点评意见:每天按100元计算。加重了消费者的责任。
应承担的无权收回定金或按未付车款每天1%支付违约金以及每天按100元交保管费的责任;但同时又规定经营者保留车辆的处分权,自营进出口权资质申请办理,工商登记分公司_对消费者是不利的,如果未通知,该保证金即作为违约金归甲方所有。如遇政府进行宏观调控,另需缴纳续保保证金_元;
自营进出口权资质申请_定金作为违约金归甲方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