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州区重庆公司注册工商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日期:2018-02-12 15:0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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蓝月亮”理由、身份证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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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对当事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处理如下:门店以25元每瓶的价格进行销售。当事人销售的商品上使用的“当事人未取重庆开公司营业执照从事日用品销售的经营活动,洗发液;门楣招牌,(二)罚款1000.00元。对当事人的询问笔录、经蓝月亮(中国)有限公司认定不是该公司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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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代办,工商登记分公司_属于无照经营的违法行为。磨光分;重庆市财政局,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本局开具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到工商银行缴纳罚款(开户银行:共计40瓶),本案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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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营进出口权资质申请_《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四条第(七)项之规定,鉴于当事人无照经营规模较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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